重墻為何不能拆:結構破壞是永久性的
發布時間:2021-09-01? 瀏覽:640次
私拆承重墻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湖南大鯤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泳舟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從民事責任角度來說,拆除承重墻對樓體造成損壞,影響樓內其他業主正常居住,構成對他人的侵權,民事上需要進行賠償,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以及這段時間其他業主不能居住造成的損失等等。
劉泳舟表示,以哈爾濱私拆承重墻事件為例,首先,租戶和裝修公司作為直接的侵權實施主體,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裝修開工前應向物業申報登記,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征求業主的書面同意,且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禁止裝修人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因此,裝修公司未經審批私拆承重墻,該行為造成的相應的法律后果主要由裝修公司承擔;若聘請的施工公司不具有資質,那么租戶和裝修公司按照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如果租戶是雇傭個人進行裝飾裝修,則主要法律責任由租戶個人承擔。

其次,物業應承擔次要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需為住戶辦理裝修登記手續,在裝修期間物業有日常巡查和管理的職責,對不符合規定的裝修方案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若物業未能盡到監督管理義務,未及時制止租戶和裝修公司的施工改造,應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
最后,房屋業主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無論和租戶之間的合同如何約定,其作為涉事房屋的產權人,對房屋仍具有安全管理義務。
劉泳舟還表示,私拆承重墻若造成嚴重后果,相關責任人或需承擔刑責。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前,哈爾濱市松北區利民學苑小區租戶私拆承重墻事件引發廣泛關注,4名相關責任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新華社報道,承重墻屬于住宅建筑共有部分,私自拆除屬于違法行為,若使整棟樓變成危樓,則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來,因違法拆除承重墻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多份法院判決文書顯示,因野蠻裝修私砸承重墻造成嚴重事故,不少業主方和施工方等相關責任人被處以三年以上刑期并附帶經濟賠償,物業管理公司等也承擔了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如在四川省一起判決中,主要施工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房屋所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總賠償金額達3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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